(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子女张某丁、张某丙,被告下岗后无所事事,经常参与赌博这一违法活动,我和家人多次苦心相劝都无济于事,毫不悔改,由于被告的赌博行为使得位于白塔埠镇政府对面的楼房不得不出售,于2009年10月卖了楼房,偿还债务。为维系这个家我又四处借款于当年买了一辆货车,因被告劣性不改,边跑车边参与赌博,于2011年将我借来用于购买塔吊的20万元也输光,导致货车无法正常运营只好卖掉。就这样,我还未放弃家庭,又借款让被告去养鱼,但仍未打动被告,依旧恶习不改因赌博负债累累。现在被告整天在家不敢露面怕债主追债上门,对我所借的款是置之不理,还说如果我要离婚就让我死,现在我也无力偿还,每次和他商量如何还款他都找种种理由推托争吵还经常动手威胁。被告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其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在我无力偿还夫妻存续期间在我名下的借款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已满18周岁无需负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婚前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丁。现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方可准许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