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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付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庞某某,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阿县。委托代理人常文东,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付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秦立军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马文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