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建玲与林锋华离婚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285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282。被告:林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383X。原告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由于双方了解不深,草率于年月日在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儿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间很少沟通,婚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一般。同时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且被告经常殴打与原告,殴打之后将原告��锢在家中不让原告报警,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多处受伤,也使原告身心遭受伤害,最终导致家无宁曰,双方感情渐趋破裂。原、被告双方在结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鉴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以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婚后经常吵架,结婚当晚就打架,第二天连结婚证也撕毁了,并于2015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而起诉要求离婚。此外,原告提出婚后没有购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婚后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离婚,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体现了被告对该婚姻关系的放任态度。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