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川民、沈天霞与深圳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景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川民,沈天霞,深圳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景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川民,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天霞,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131号水产大厦6E。法定代表人:张兆鹏,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源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景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景龙社区建设路福景花园3栋204。负责人:袁丽丽,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李川民、沈天霞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川民、沈天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