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46号-1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天安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天安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46号-1原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经贸路77-83号。法定代表人许定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兵、周磊,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天安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1-1105。法定代表人胡爱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与被告无锡天安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通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易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此款已由易通公司预交),由易通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