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71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7月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国新,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茜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国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祁小芹审判员 郭明礼审判员 赵丽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风附:二审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