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李某家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333号原告李某甲,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恒飞,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