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定祥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李定祥,男,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松林,系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碧海蓝天。负责人杜丽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定祥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祥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定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00元,由原告李定祥负担。审 判 长 马 英审 判 员 田阿衣人民陪审员 付光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