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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颖瑞与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监字第9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长春市北安路70号。代表人赵守斌,行长。原审原告王颖瑞,女,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审被告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昌平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颖卓,总经理。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2015)第十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管莉代理审判员赵欣代理审判员李磊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王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