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武和平与徐润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和平,徐润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武和平,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21954********,汉族,退休职工。住和林县城关镇盛春花园小区。被告徐润枝,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341969********,汉族,个体。住和林县樊家夭乡绿邦蔬菜种植基地。原告武和平诉被告徐润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润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和平诉称,2013年9月被告徐润枝向我借款33750元,后来我多次向其索要,但是至今没有给付。现在为了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徐润枝偿还我欠款33750元。被告徐润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徐润枝向原告武和平借款33750元,并于2014年7月21日写下欠条一张,约定一周后还款。欠款到期后,被告徐润枝一直没有偿还原告。现原告武和平因索要欠款不能,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润枝对原告武和平欠款3375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徐润枝应立即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润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和平欠款33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元,由被告徐润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德明人民陪审员 董团英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