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徐某,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