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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三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东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东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0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华,男,198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十三委**组。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东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