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建霖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陈建霖,村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陈建霖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霖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建霖撤回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陈建霖负担。审判员肖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