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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同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东沙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175137-8。法定代表人蔡金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圳西路9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112192-6。法定代表人董荔钦,经理。上诉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57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件移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收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闽高法(2008)94号]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法院管辖,且被上诉人住所地在莆田市城厢区辖区内,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黄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