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叶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00号原告:叶某,女,汉族,安徽星马汽车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男,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叶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叶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叶某撤回对唐某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叶某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