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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金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振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泱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人民陪审员  周自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