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龙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王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