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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龙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王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