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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黄学容申请执行曹东华其他合同一案(2015)威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容,曹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黄学容。被执行人曹东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威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学容申请执行曹东华其他合同一案。为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东华的银行存款34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