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叶长春与张华栋、钟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叶长春。被告张华栋。被告钟春艳。(与被告张华栋是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长春诉被告张华栋、钟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叶长春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艳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