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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烟台海翔油品有限公司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翔油品有限公司,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2号原告:烟台海翔油品有限公司。被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海翔油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的存款13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烟台海翔油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二、立即解除对被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价值13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长  崔方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周黛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千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