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国胜与王云、王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胜,王云,王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721号原告:李国胜,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云,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小雪,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与被告王云、王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7元,由原告李国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