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新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015号罪犯陈新华,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57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1月3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8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大会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新华本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新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新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叶道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