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长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童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长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贵明,大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童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经我考虑,暂时不想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一百五十元退还原告杜某某。审判员 多杰才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