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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康与被告张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张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陈康,男,1984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可娟,又名张利霞,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张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0元,由原告陈康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