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康与被告张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张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陈康,男,1984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陈立新,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可娟,又名张利霞,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与被告张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康于2015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0元,由原告陈康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