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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杨斌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丰南区星河湾底商。负责人:常艳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利民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