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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石贵诉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贵,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石贵,男,汉族,1967年8月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王志强,男,回族,1976年3月生,现住新疆。本院在执行石贵诉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据(2014)焉民小额字第19号民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石贵于2015年2月26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0025元,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强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石贵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焉民小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王志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石贵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东平审 判 员  张克远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