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0843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影,农民。被告郝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敏,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某诉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影、被告郝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10年9月,原、被告双方在酒店工作时相识并自由恋爱,感情很好,于2013年1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育一女郝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后由于被告在外工作,认识了淮北市的一个女性洪某某,大搞婚外情,整天整夜不回家,吃住在一起。原告知道此事后,让被告辞职回家,被告也给原告写了书面保证书,保证不再与洪某某联系。但之后不久,双方不仅没有断绝关系,反而洪某某怀孕在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保过胎。为此,双方发生比较激烈的纠纷,被告也曾殴打辱骂原告,并将原告撵回娘家,之后把洪某某带回家居住。为了孩子,原告曾一度忍让,现为了自己的尊严,更为彻底地摆脱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被告郝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相处二年多之后结婚,感情一直很好。婚姻生活当中,被告的确犯了错误,但现在被告已经认识到了错误,也愿意改正错误。在原告回娘家后,被告及家人多次到原告娘家接原告,但其不回家。现被告认为双方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请求原告给一次和好的机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份,原、被告双方一起在酒店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13年1月2日,双方按照传统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生育一女郝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之后,由于被告郝某甲比较长时间在外工作,认识了一名婚外女性洪某某,便发生了婚外情。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大约半年前,原告周某回娘家居住生活,不再回家。在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期间,被告郝某甲及家人多次至原告娘家去接原告,但原告周某不同意回家。2015年3月23日,原告周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郝某甲明确表示其认识到了错误,并愿意改正错误,希望原告给予一次改正错误和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出具的书面保证书、短信记录、被告与婚外女性洪某某的亲密照片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在经过多年的相处和共同生活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感情也一直较好,并生育一女;但之后,由于被告郝某甲出现婚外情,双方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纠纷,为此,原告周某回娘家居住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期间,被告郝某甲及家人多次去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说明其还珍惜双方的感情。同时,被告郝某甲也当庭承认犯了错误,愿意改正错误,并希望原告给予一次改正错误和和好的机会,也能说明被告现在仍然珍惜双方的感情。希望被告郝某甲言而有信,真正改正错误,且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并互谅互让,仍有一定的和好可能。否则,如果被告言行不一,不能真正改正错误,双方的婚姻必然走向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