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白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初字第513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王东强,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委托代理人:张明,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珊珊,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4月13日因病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虹宇审 判 员 弭 强人民陪审员 路荣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