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贾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苏保鹏与高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保鹏,高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苏保鹏。委托代理人鹿国新。被告高福芹。委托代理人王明栾。本院在审理苏保鹏诉被告高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保鹏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福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保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保鹏撤回对被告高福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保鹏负担。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