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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解克赛·托和塔木与布尔津县喀纳斯新大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克赛·托和塔木,布尔津县喀纳斯新大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233号原告:解克赛·托和塔木拉提,被告:布尔津县喀纳斯新大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布尔津县老农行二楼。法定代表人:虞海涛,职务:布尔津县喀纳斯新大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克赛·托和塔木拉提诉被告布尔津县喀纳斯新大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克赛·托和塔木拉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布尔津县喀纳斯新大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克赛·托和塔木拉提以与被告布尔津县喀纳斯新大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克赛·托和塔木拉提撤回对被告布尔津县喀纳斯新大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解克赛·托和塔木拉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春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