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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玉发,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玉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李玉发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华超审判员  乐荣明审判员  黄正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