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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1360号原告吴某某,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耿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兴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保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