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1360号原告吴某某,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耿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保兴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保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