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王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新民初字第00657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被告韩某甲,女,现住址不详。被告韩某乙,女,汉族,农民,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韩某甲、韩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