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刁厚德与吕守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厚德,吕守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刁厚德。被告:吕守豹。原告刁厚德与被告吕守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5月18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5月18日9:00,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厚德负担。审判员 弭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