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熊侠风、雷虹健康权与雷虹、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侠风,雷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熊侠风。委托代理人董志德,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虹。委托代理人王长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了原告熊侠风诉被告雷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侠风于2015年5月18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侠风申请撤回对被告雷虹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侠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3元,由原告熊侠风负担。审判员 罗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胥陈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