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向仁、霍振玉、赵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霍向仁,霍振玉,赵凤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524号原告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霍向仁,男。被告霍振玉,男。被告赵凤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霍向仁、霍振玉、赵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霍振玉、赵凤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东海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霍振玉、赵凤兰的起诉。助理审判员 张笑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