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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中山街。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咸阳市商业零售公司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案件执行标的124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宏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秦     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     强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