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彦佩与李青、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佩,李青,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18-1号原告陈彦佩被告李青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渔洋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佩诉被告李青、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债权,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债权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