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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彦佩与李青、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佩,李青,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18-1号原告陈彦佩被告李青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渔洋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佩诉被告李青、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及债权,保全金额为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债权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