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庆生与被执行人汪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刘庆生,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汪刘义,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庆生与被执行人汪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汪刘义于2015年5月15日自动履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侯审 判 员 汪 霖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