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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倪海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倪海波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倪海波罚金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倪海波存款、房产、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倪海波尚未缴纳罚金金额为5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3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