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朱锡忠与周伟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锡忠,周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朱锡忠。委托代理人许静霞(受朱锡忠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伟义。朱锡忠与周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0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周伟义应归还朱锡忠借款267980元,自2014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79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监理处等部门调查,查明周伟义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周伟义名下有座落于无锡市XX二村XX-XXX的房产,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为轮侯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参与分配;周伟义名下有座落于无锡市XX新村XX-XXX的房产,其为共有人,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设置了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债权数额为9万元的抵押,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轮侯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参与分配;周伟义名下有座落于无锡市XX新村XX-XXX的房产,其为共有人,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设置了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塘支行、债权数额为11万元的抵押和权利人为黄XX、债权数额为15万元的抵押,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首封,本案轮侯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参与分配。本院到上述房屋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因被执行人周伟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周伟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未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尤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