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汉章与北京盛世和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章,北京盛世和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刘汉章,张北县油篓沟乡采石厂业主。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和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陈列馆路政府楼。法定代表人姚汉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汉章与北京盛世和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刘汉章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商终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兴审判员 冯海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