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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盛永山,山东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任秀粉,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淼,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