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与张云迪、于怀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张云迪,于怀利,李高龙,周树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496-1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265号。法定代表人闫正军,行长。被告张云迪。被告于怀利。被告李高龙。被告周树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与被告张云迪、于怀利、李高龙、周树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云迪、于怀利、李高龙、周树广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3元、保全费1020元,由张云迪、于怀利、李高龙、周树广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