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崔凤粦与朱春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崔凤粦,男,汉族,1953年5月5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朱春辉,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朱春辉行踪不定,一时找寻不着。2015年5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措施。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