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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刘某阳与夏某寅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阳,夏某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刘某阳,女。被告夏某寅,男。原告刘某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夏某寅(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动手打伤原告,夫妻矛盾加深。原告曾于2014年2月诉至本院,离婚未果,现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因原告在外有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被告确实打过原告,为了两个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小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2001年3月13日婚生女孩夏某,2008年3月20日婚生女孩夏某,夏某、夏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又经常在外务工,沟通较少,原告曾于2014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家庭户籍资料、本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记录在卷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彼此性格不合,在家庭琐事上产生矛盾,双方又缺乏沟通,导致夫妻矛盾较深,原告曾于2014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生女孩夏某、夏某一直随被告生活,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依据当地农村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项、第7条、第8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阳与被告夏某寅离婚。二、原告刘某阳与被告夏某寅的婚生女孩夏某、夏某均由被告夏某寅抚养至18周岁,原告刘某阳每月承担夏某抚养费300元、夏某抚养费300元,被告在抚养夏某、夏某期间,原告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