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少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少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少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处理。��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元丹措审判员 马轶强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芳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