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冯秋实与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冯秋实。委托代理人韩永河,邢台市桥西区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法定代表人石焕珍,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冯秋实诉被告石家庄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秋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秋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秋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20元,减半收取13910元,由原告冯秋实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