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法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小梅与王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淇滨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王某某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王某某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