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长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长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56号原公诉机关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长根,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8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长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榆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长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2014年7月、8月间,郝长根在其岭南街住处向吸毒人员张某明3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毒品共3包,每包约重0.6克,得毒资共计900元。2、2014年3月到8月间,郝长根在榆次区东顺城街上东庭院小区附近4次、岭南街女子监狱门口1次共计5次向吸毒人员李某鹏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毒品共5包,每包约重0.6克,得毒资共计2000元。3、2014年8月8日李某龙联系郝长根购买毒品,在黄金苑小区附近巷子内被当场抓获。4、2014年6月至8月,郝长根在岭南街昌来顺超市门口、猫儿岭桃园巷口等地6次向吸毒人员范某瑞贩毒含甲基苯丙胺毒品共计6包。2014年8月8日下午,侦查人员抓获郝长根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毒品共计18包,共重30.52克。另查明,公安民警在晋中市看守所提审涉嫌贩卖毒品的郝长根时,郝举报:家住榆次区桃园巷的牛某保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2014年9月18日19时许,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榆次区桃园巷8号1户门口将牛某保抓获,根据牛某保的供述,民警在榆次区桃园巷8号1户牛某保院内的房间地下查获一支12号双管猎枪,又在榆次区水总宿舍8号楼1单元3层东户牛某保的租房处卧室保险柜内查获15发12号猎枪弹。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郝长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他多次向“二狗”、董某军购买毒品,购买的毒品又贩卖给他小时候的邻居张某明、范某瑞还有几个年轻人。2014年7、8月份范某瑞向该购买过3、4次冰毒,每次1包,每包0.8克左右,每包240元;2014年7、8月份张某明向该购买过3次冰毒,每次1小包或2小包不等,共计3次购买了5包,每包0.8克左右,每包220元左右;2014年6、7、8月份龙龙向该购买过4次冰毒,每次1包,每包0.8克左右,每包300元或400元不等;2014年7月份期间,电话为1531****的男子向该购买过3次冰毒,每次1包,每包0.8克左右,每包300元或400元不等;2014年8月7日该向范某瑞购买30克冰毒,自己在家里吸食了一部分,董某军拿了几克,该和“宝宝”一起吸食了一部分,剩下的都在家里。在家里用白塑料袋包装了一部分,红塑料袋包装了一部分。2、证人张某明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7点多,该去山西省女子监狱附近郝长根的住处,向郝长根购买1包冰毒,约0.6克,给了郝长根300元;8月3日又去郝长根住处购买1包冰毒,约0.6克,给了郝长根300元;8月5日又去郝长根住处购买1包冰毒,约0.6克给了他300元。张某明辨认出郝长根是卖给其冰毒之人,郝长根卖给他的冰毒都是用红色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张某明辨认出向其贩卖冰毒之人即为被告人郝长根。3、证人李某鹏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3月,该找到军军要了一个卖冰毒的电话号码,该联系上以后到东顺城街上东庭院小区附近找到卖冰毒之人,以400元1包买了1包冰毒,约0.6克;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该再次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购买毒品1小包,约0.6克,400元;2014年5月上旬和5月底,该2次以400元的价格向那人购买2包毒品,每包400元;8月4号该再次电话联系在女子监狱门口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包冰毒,约0.6克;李某鹏辨认出向其贩卖冰毒之人即为被告人郝长根。4、证人李某龙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初该通过李某鹏得到一个卖冰毒人的电话,该通过电话联系分3次向那人购买了3包毒品,第一次1包大概0.6克,付了300元;第二次是6月中旬的一天以400元买了大约0.6克的冰毒;第三次是2014年8月8日,该通过电话联系去榆次区建东街黄金苑小区附近的巷子里,去了就被抓了。李某龙辨认出向其贩卖冰毒之人即为被告人郝长根。5、证人范某瑞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郝长根卖给该1包冰毒约0.7克,该给了郝300元;2014年7月8日左右,该向郝长根购买冰毒约0.6克,给了郝200元;2014年7月10日左右,该到猫儿岭园巷口向郝长根购买1包冰毒约0.7克,该没给钱,赊购300元;2014年7月16日左右,该去猫儿岭岭南街口昌来顺超市附近,向郝长根购买冰毒1包约0.5克,该给了郝200元;2014年7月11日左右,该向郝长根拿了0.7克左右的冰毒,给了郝300元,赊欠50元;2014年8月8日下午1点多,该到猫儿岭山西女子监狱门口,郝长根卖给该1包冰毒约0.8克,该给了郝240元;范某瑞辨认出2014年6月到8月多次卖给该冰毒的人是被告人郝长根。6、公安机关从郝长根家中扣押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可疑白色晶体16袋,用白色塑料袋装的可疑白色晶体2袋,共18袋,吸毒工具冰壶1套,电子称1台的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7、经晋中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晋中)公(物)鉴(毒品)字(2014)第06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在榆次区岭南街民宅内查获贩卖毒品的郝长根,从家中查获可疑白色晶体颗粒18包,其中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6包12.31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小包2.97克,用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大包15.24克,检验结果为,送检的18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证、物证照片,证明2014年9月18日下午,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晋中市看守所提审涉嫌贩卖毒品的郝长根时,郝举报:家住榆次区桃园巷的牛某保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开发区分局民警得知线索后立即前往桃园巷布控抓捕被告人牛某保。2014年9月18日19时许,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榆次区桃园巷8号1户门口将被告人牛某保抓获,后开发区民警将被告人口头传唤回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进行讯问,根据牛某保的供述,开发区分局民警在榆次区桃园巷8号1户牛某保院内的房间地下查获一支疑似12号双管猎枪,又在榆次区牛某保的租房处卧室保险柜内查获15发疑似12号猎枪弹的事实。9、被告人郝长根的前科材料。10、被告人郝长根的户籍证明材料。据此,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郝长根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8.1克,从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0.5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郝长根在榆次区建东街黄金苑小区附近巷子内2次向吸毒人员李某龙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毒品共计2包,每包约重0.6克的事实仅有李某龙的证言、辨认笔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郝长根举报他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郝长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公安机关从郝长根家中扣押的吸毒工具冰壶1套,电子称1台,予以没收;被告人郝长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诉人郝长根的上诉理由主要是该贩卖的毒品中仅仅是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而非纯甲基苯丙胺;在该家中查获的30.52克毒品是该自己吸食的,并非为贩卖;该具有立功情节。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郝长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上诉人郝长根所提该贩卖的毒品并非纯毒品,在家中查获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其所提具有立功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已经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故对此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光代理审判员 郑晓勇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瑜婷 微信公众号“”